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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遇到醉汉有权、无权拒载正方一辩
化石另时代 发表于 2008-03-09 01:33:13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和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前天,在网上看到有人抱怨自己拿着花圈打车,苦苦打了三个小时,竟然没有打到!碰到的司机一个个都因忌讳为由,拒绝搭载!
昨天,一同学又说起他曾经骑自行车遇到下雨,想要打车却连连被拒的经历!
今天,我方二辩想要搭载,又被我方三辨拒绝!
真的!出租车司机拒载的行为真是令人深痛恶绝啊!
然而事实就仅仅是这些么?
2004年3月31日17时,108路电车司机徐某驾驶电车行驶在美术馆前十字路口由北向南的车道上。车正走到路口中间时,醉酒乘客武宝瑜突然告诉司机自己坐过了站,并跑到司机身旁将其从座位上拉开,抢过方向盘踩下油门驶入逆行,结果引起大型交通事故……撞车无数……这是一个事实!
2005年8月13日晚上,一名醉汉在统一路与光明路交叉处下了出租车不但不付钱还辱骂司机,并扭住司机的胳膊不让离开,严重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这也是一个事实!
2007年8月29日凌晨2点多,的哥吴师傅被车上的两名醉酒乘客强令违章调头。吴师傅向民警说明情况时,两名乘客还将民警打伤……这也是一个事实啊!
亲爱的对方辩友啊!曾经我们和你们一样也不希望的哥们拒载醉汉,可是当我们看到上面那些血淋淋的事实时,我们还能残忍地剥夺的哥们的拒载权么?
事实上我也是一个理性的人,不会仅仅因为对的哥们的同情就赋予他们拒载的权力,而是通过使用辩证法从更深的理论层次来分析这个问题,进而得出我们今天的观点——出租车司机遇到醉汉有权拒载!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的是出租车司机具有拒载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解释道“对于不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承运人是可以拒绝运输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醉汉在醉酒状态下意识模糊,思维不够清醒,我们很难保证其运输要求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所以,我们今天所说的拒载正是对于这样一种不合理运输要求的拒载!否则假如有个醉汉提出要去月球的不合理要求,我们的哥难道也必须把自己的出租车改装成“嫦娥二号”来满足他么?
其次,诚然,一般来讲司机和乘客之间存在着一种运输合同,但是合同的生效却是以订立合同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紧紧挂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有说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意识模糊思维不清醒的醉汉我们则认为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他们自己都不能清除地了解到自己做了什么的时候我们思维清醒的人难道还必须按照他的话去做么?
当然,我们也看到了,醉汉有很多种,可能那些酒气冲天的人却不一定酩酊大醉,他的意识也可能比较清醒,如果他们也被拒载,那岂不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对于他们我们出租车司机一般是不会拒载的!毕竟乘客在给我们出租车司机开工资啊!其实,我们这里所说的“出租车司机有权拒载醉汉”是指”出租车司机有权选择是否拒载醉汉”,正如每一个年满18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是并非每个人都会去竞选国家主席一样!也许有人会问,那拿什么来判断一个人醉酒的程度呢?总不能凭主观臆断吧?是的,虽然现在我们还没有一个同意的评判标准,这正是我国法制有待完善的地方,就像国家出台的有关工伤等级划分的法律法规一样,有一天国家也会出台评判有关醉酒程度的法律法规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些正有待发展的事务去否定我们的哥的拒载权!我们坚信现在广泛提倡的“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我国的法制一定会越来越加健全!
诚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些司机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拒载权!首先这是那些司机本身职业素质不够,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投诉来限制他们权利的使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他们滥用权利是一定会得到相应的制裁!
最后,请政法学院的对方便有相信我国依法治国的能力,不要在否认我们的哥司机的拒载权了!
前天,在网上看到有人抱怨自己拿着花圈打车,苦苦打了三个小时,竟然没有打到!碰到的司机一个个都因忌讳为由,拒绝搭载!
昨天,一同学又说起他曾经骑自行车遇到下雨,想要打车却连连被拒的经历!
今天,我方二辩想要搭载,又被我方三辨拒绝!
真的!出租车司机拒载的行为真是令人深痛恶绝啊!
然而事实就仅仅是这些么?
2004年3月31日17时,108路电车司机徐某驾驶电车行驶在美术馆前十字路口由北向南的车道上。车正走到路口中间时,醉酒乘客武宝瑜突然告诉司机自己坐过了站,并跑到司机身旁将其从座位上拉开,抢过方向盘踩下油门驶入逆行,结果引起大型交通事故……撞车无数……这是一个事实!
2005年8月13日晚上,一名醉汉在统一路与光明路交叉处下了出租车不但不付钱还辱骂司机,并扭住司机的胳膊不让离开,严重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这也是一个事实!
2007年8月29日凌晨2点多,的哥吴师傅被车上的两名醉酒乘客强令违章调头。吴师傅向民警说明情况时,两名乘客还将民警打伤……这也是一个事实啊!
亲爱的对方辩友啊!曾经我们和你们一样也不希望的哥们拒载醉汉,可是当我们看到上面那些血淋淋的事实时,我们还能残忍地剥夺的哥们的拒载权么?
事实上我也是一个理性的人,不会仅仅因为对的哥们的同情就赋予他们拒载的权力,而是通过使用辩证法从更深的理论层次来分析这个问题,进而得出我们今天的观点——出租车司机遇到醉汉有权拒载!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的是出租车司机具有拒载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解释道“对于不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承运人是可以拒绝运输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醉汉在醉酒状态下意识模糊,思维不够清醒,我们很难保证其运输要求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所以,我们今天所说的拒载正是对于这样一种不合理运输要求的拒载!否则假如有个醉汉提出要去月球的不合理要求,我们的哥难道也必须把自己的出租车改装成“嫦娥二号”来满足他么?
其次,诚然,一般来讲司机和乘客之间存在着一种运输合同,但是合同的生效却是以订立合同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紧紧挂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有说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意识模糊思维不清醒的醉汉我们则认为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他们自己都不能清除地了解到自己做了什么的时候我们思维清醒的人难道还必须按照他的话去做么?
当然,我们也看到了,醉汉有很多种,可能那些酒气冲天的人却不一定酩酊大醉,他的意识也可能比较清醒,如果他们也被拒载,那岂不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对于他们我们出租车司机一般是不会拒载的!毕竟乘客在给我们出租车司机开工资啊!其实,我们这里所说的“出租车司机有权拒载醉汉”是指”出租车司机有权选择是否拒载醉汉”,正如每一个年满18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是并非每个人都会去竞选国家主席一样!也许有人会问,那拿什么来判断一个人醉酒的程度呢?总不能凭主观臆断吧?是的,虽然现在我们还没有一个同意的评判标准,这正是我国法制有待完善的地方,就像国家出台的有关工伤等级划分的法律法规一样,有一天国家也会出台评判有关醉酒程度的法律法规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些正有待发展的事务去否定我们的哥的拒载权!我们坚信现在广泛提倡的“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我国的法制一定会越来越加健全!
诚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些司机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拒载权!首先这是那些司机本身职业素质不够,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投诉来限制他们权利的使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他们滥用权利是一定会得到相应的制裁!
最后,请政法学院的对方便有相信我国依法治国的能力,不要在否认我们的哥司机的拒载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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